
一、“居葬合一”的提出
在夏商周文化聚落中,常见一种堆积现象:居址类遗存(如灰坑、房址、窖穴及水井等)和基葬类遗存(墓葬、瓮棺葬及祭祀坑等)紧邻公布,甚至互相叠压打破。以往对于这种堆积状况的形成原因,一般或认为是两类遗存分期年代不同,或认为是两类遗存所属人群不同。
我们过去也持类似认识。1999年开始重新大规模发掘周原遗址时,意识到在周原遗址西周聚落的多个地点,居址类遗存与墓葬类遗存同处一地,与天马-曲村、琉璃河等遗址内居址与墓葬各自成区、相距其远的聚落形态完全不同。最初我们判断这种堆积状况是“换土易居”的结果。如认为1999年发掘的齐家东地点居址与墓葬反复的叠压打破现象,“似乎告诉我们这片土地曾经几易其主的历史真相”。2002年发掘的齐家北制玦作坊“遗址与基葬布局上交叉在同一区域中,年代上相互交错,地层上相互打破”的现象,“反映了西周时期周原地区土地所有权变化的过程,印证了裘卫四器中关于土地交换的史实”。2003年发掘的李家铸铜作坊的这种现象,也“应该是土地使用者更换的结果”。
展开剩余92%然而,经过深人整理发掘资料后发现,上述发掘地点内居址和墓葬两类遗存都是从西周早期延续到西周晚期,均可分为三期6段。换言之,两类遗存在西周一代,一直在陶器分期上同时。如果这种状况是多次“换土易居”的结果,则这种更替未免太过于频繁,有些不太合理。由此我们对传统认识产生了怀疑。
我们曾从李家铸铜作坊墓葬随葬品“陶管”分析入手,认为有些墓主应为作坊工匠,墓葬就埋在作坊区内,即生活之地与埋葬之地皆处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区域内。种建荣根据齐家北制石作坊内墓葬随葬作坊产品、工具等现象,认为发掘区内的土地所有权并未变更,同一族群或家族“生前与死后均处在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单元内”。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周原遗址西周聚落内,有些地点居葬两类遗存时间同时,人群一致。对于这种堆积状况,我们提出了“居葬合一”这一概念。所谓“居葬合一”,指的是同一人群的居址和墓葬,时段相同,共处一地,甚至有叠压打破关系,并非相距甚远的单纯墓地与单纯居址。
此后,对于居葬合一现象,我们持续进行探索。如冉宏林在全面梳理三代大型聚落手工业作坊资料的基础上,认为三代手工业者居葬形态可分两种模式,其中一种是“居葬同地”,存在于夏商和西周时期,是手工业者所独有的居葬方式。再如蔡宁对商系居葬关系进行了全面研究,总结了判断居葬形态的方法,认为在商系聚落内,“居葬合一”模式长期延续,分布广泛,是商周时期商人独有的堆积形态。
我们曾结合周原遗址、曲阜鲁故城等遗址的材料,初步认为东周时期也存在“居葬合一”堆积状况,认为西周时期“居葬合一”的族属不是周系族群,而是广义的殷遗民。
近年来,有些研究者也认识到了三代聚落中这种特殊的堆积现象,并且也使用了“居葬合一”概念。如赵海涛等认为“二里头都邑或已出现家族式分区而居、区外设墙、居葬合一的分区格局”,“(二里头)多个区域‘居葬合一’的情况,与陶寺文化等新石器时代存在大型公共墓地、居址和墓葬区分开的情况迥然有异,而是与郑州商城、偃师商城、安阳殷墟等早期王朝时期都邑的居住、墓葬制度、社会结构更为接近” 。
对于殷墟等商文化聚落的堆积特征,有些研究者也认为是“居葬合一”。如何毓灵等认为殷墟内单个族邑,特别是手工业者为主的作坊,是以血缘为纽带,生产、生活甚至是墓地都相对集中于一处独立的区域范围内,称其为“居葬合一”模式。发掘报告《安阳孝民屯·墓葬》认为:“除了聚族而葬以外,殷墟时期还应该会聚族而居,而且‘居’与‘葬’之地相距不远,甚至可以说是在同一区域内......在所谓‘殷墟西区’墓地内,也有大量同时期的生活、生产遗迹。此次孝民屯遗址的发掘情况也证实,这种‘居葬合一’的模式是殷墟时期最主要的聚落形态”。孝民屯的发掘“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学术界对殷墟西区的传统观点”。安阳市考古研究所的一些研究者认为新发掘的辛店铸铜遗址,“墓葬和手工业遗址没有明显的区域分隔,居址、道路、灰坑等遗迹和墓葬互相叠压,体现了殷墟时期‘居、葬、生产’三位一体的社会形态,印证了雷兴山提出的商周时期手工业者‘居葬合一’理论”。
目前看来,关于夏商周文化聚落内存在“居葬合一”现象,甚至是一种普遍现象的认识,已取得一定共识。但即使如此,还有不少问题尚待深入研究,如:“居葬合一”概念的内涵尚未明确,判断“居葬合一”的方法尚未系统论述,“居葬合一”的文化归属与族群归属的观点仅是初步提及,“居葬合一”在考古学研究中的意义尚未被充分认识。
本文拟对上述“居葬合一”研究中的相关问题,做一初步总结,以期能够引起学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与共同探索。
二、“居葬合一”的判断方法
居址与墓地共存一地的堆积现象,有可能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年代同时,属同一人群,即本文所谓的“居葬合一”;另一种是两类遗存年代有别,或分属不同人群。如何判断两类遗存是“居葬合一”呢?本文认为应符合以下三条标准,简述如下:
其一,两类遗存须在空间上“共处一地”。
本文所谓的“共处一地”,主要是指居址与墓葬紧邻分布,常见叠压打破现象,甚至墓葬就埋在房屋内或院落中。在以往的三代聚落发掘区中,常可以看到居址和墓葬两类遗存并不单独成区,而是二者夹杂分布,呈“插花式”分布形态。
在河北藁城台西商文化聚落中,墓葬就埋在“三合院”内外。郑州商城铭功路制陶作坊内,墓葬一般埋在建筑内或建筑周围。盘龙城居址和墓葬位置也有很强的关联性,在诸多地点都呈现居葬遗存同地且互相打破的现象。
在殷墟遗址内遍地都有居址和墓葬,很难说某区域是单纯的墓地或是单纯的居住址。如大司空C区的多进式院落内外,密集地埋葬墓葬,且高等级墓葬M303就叠压在夯土之间。孝民屯等地点的灰坑、窖穴和水井等生活遗迹都分布在房基周围,墓葬也围绕在居住址附近,没有独立墓地。所谓的殷墟西区墓地,实际上也是居址与墓葬夹杂分布。
需要指出的是,在有些发掘区内,居址与墓葬虽然无打破关系,但距离甚近,不过几米之隔。这种现象有可能属上述形态的局部,只是因为发掘面积较小而已。如在周原遗址李家铸铜作坊等发掘区内,灰坑和墓葬分布相对独立,但两类遗存也仅相距2米左右。如果发掘面积较大,仍然见这一现象,则可认为是“居葬合一”的另外一种形态。目前所见这种形态较少。如盘龙城遗址近年发掘的杨家湾F4,周围发现商代灰坑17个,灰沟5条及残窑1座,其中G1、G2和G5对F4呈环绕之势,在F4西北14米处发现了7座分布密集的商代墓葬,7座墓葬都属盘龙城第七期,与F4年代相同。这种形态也可视为“居葬合一”。
以往研究居葬关系时,对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在空间位置上的界定标准并不一致。在多大范围内、或者是在何种层级区域内,居葬两类遗存究竟该相距多远,什么样的居葬分布形态,属于“居葬合一”,都是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例如,在同一功能区内,居址与墓葬之间相距远超数十米,往往一边是居址,一边是墓地,并不紧邻或者有叠压打破关系。也许有研究者将这种情况称为“居葬合一”(或居葬同地)。但按我们的界定,这种情况并不属“居葬合一”。
不过,目前在三代聚落中,很少能画出明确范围的功能区,如二里头遗址“九宫格”那样的功能区更是罕见。有些可以明确封闭的“独立空间”,也大小不一,性质有别,所属聚落层级不同,研究者在判断这些功能区或独立空间内的两类遗存是否为“居葬合一”时,肯定会有不同认识。
其二,两类遗存须在时间上“共时”。
属“居葬合一”的居葬两类遗存必须共时。但共时性和历时性一直是聚落考古中一个难题,目前判断遗存是否共时,最主要的方法是依据陶器分期。我们也认为,一般情况下,若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陶器分期不同,或两者在整体年代上有早晚关系,或两者整体在层位上有叠压关系,则两类遗存必非“居葬合一”。
本文所谓的“同时”,分为三种情况,即陶器“分期共时”、“阶段共时”、“绝对共时”:
1. 陶器的“分期共时”
笔者所谓“分期共时”,是指依据陶器分期标尺,两类遗存属同期段。目前,学界常用“分期共时”来判断遗存的共时性。如有研究者对藁城台西遗址居址与墓葬陶器的分析,认为二者在陶器分期上存在共时。在周原、殷墟等遗址中,墓葬和居址在陶器分期上共时的情况非常多见。这种情况下,一般可视为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同时。但必须强调的是,若两类遗存仅在某一个期、段同时,依然有不共时的可能。
2. 遗存的“阶段共时”
所谓“阶段共时”,是指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在不止一个(陶器分期)期段内共存,如周原遗址云塘制骨作坊内的居葬两类遗存,均从西周早期延续到西周晚期,则可认为二者在西周这一阶段共时。这种情况的共时是一种长时段的共时,即在这样一个长时段内,两类遗存一定共同存在过。
3. 遗存的“绝对共时”
笔者认为,考古遗存的共时性可分为“绝对共时”和“相对共时”两种。上述“分期共时”和“阶段共时”属于“相对共时”。“绝对共时”是指两类遗存处于明确的、极短的时间段内(或时间相距非常短暂)。
绝对共时是判断两类遗存共时性的最佳证据。虽然它往往可遇而不可求,但应力求之。比如在周原遗址云塘作坊多座灰坑和2座墓葬填土中都发现了较多的、出土时仍然相连的动物关节废料。其中一座墓葬填土中的一块是牛的踝关节,出土时多块骨骼仍然紧密相连。由于韧带和肌肉组织腐烂速度较快,在埋藏后较短的时间内就会腐烂消失,这种埋藏现象表明,这些骨料从牛被屠杀到被填入墓葬中,环节虽多,时间却很短暂,以至于骨头上的筋肉还未腐烂。如此短的时间,足可视为居址遗存与墓葬“绝对共时”。
其三,两类遗存须所属“人群相同”
本文所谓的“人群相同”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居址与墓葬的族属相同,二是居址和墓葬代表同一特定人群。商周时期考古学遗存的族属判断历来是个难题,而特定人群的判断可谓是“难上加难”,相关研究仍需不断探索。我们初步提出四种判断方法。
1. 依据特殊遗物判断
这里所谓的特殊遗物,是指在特定考古背景下可代表人群身份的遗物。如在殷墟孝民屯墓葬中发现了陶鼓风嘴与磨石,研究者一般都认为墓主人是铸铜工匠。西周时期的齐家北制玦作坊内也有多座墓葬随葬石玦和制石工具。云塘、李家作坊各出有与制骨、铸铜相关的器物。这些在作坊之内、作为墓葬随葬品、属于作坊工具或产品的遗物,可视为能代表墓主人特殊身份的特殊遗物,由此可判断在这些作坊内居址与墓葬属于同一人群,墓主就是作坊的工匠(或作坊管理者)。
再如在藁城台西遗址探方地层和F2、F6内外地面出土了一批植物种子,为桃仁和郁李仁,外形完整,皆为剥掉硬壳后有意识储存。发掘者认为,这批植物种子并非食用,而是作为药用。在F14内也发现50克大麻籽,也可能为药用。在M14二层台带盖的长方形漆盒内,出土了一件石镰,尖端圆钝,内缘锐利,长20厘米,最宽处5.4厘米,无安装手柄的痕迹。发掘者认为这件石镰的出土情况极为罕见,很可能是一件砭镰,即医疗手术工具。M14随葬品丰富、有铜器、卜骨,因此墓主有可能是兼具卜人和医生身份。居址与墓葬中都出土了医药遗存,由此可知以M14和F2为代表的居葬人群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属于同一人群。
2. 依据出土文字(族徽)判断
在居址和墓葬中,有时候会出土相同的族徽、人名等有文字的遗物,有较强的人群指征性意义,表明居葬属于同一人群。如殷墟铁三路M89,出土较多青铜礼器,其中铜觚上的族徽是一个带扉棱的牙璋之形。何毓灵认为,该墓墓主是以牙璋为族徽的制玉贵族,以职业为氏,埋葬在殷墟手工业作坊区内。齐家制玦作坊陶片上刻有“璋”字,为石璋的象形字,更与金文中的“璋”字族徽相同,而该作坊产品主要是石玦,石璋和石玦都是典型的玉石器。
我们在齐家北漆木器作坊发现陶文族徽“箙”字,箙在卜辞、金文中是藏矢器的复体象形字,在东周及秦汉时期,墓葬出土的装箭矢的“箙”有不少都是漆木器。由此可知齐家北漆木器作坊族徽也与作坊产品性质相同。云塘制骨作坊更为明显,它的产品以骨笄为主,墓葬出土铜尊的铭文中也有形似骨笄的族徽。周原遗址制骨作坊出土的族徽为一种骨器,制石作坊出土的族徽为一种石器,漆木器作坊出土的族徽是一种漆木器,这并非偶然巧合,这是三代以职事为氏、“世工世族”的表现。因此,这些出土文字符号可表明居葬遗存所属人群,属于同一特定人群。
3. 依据“族属代码”判断
所谓的“族属代码”,是指可代表考古学遗存族属的特质文化因素。如笔者曾提出判断西周时期殷遗民遗存的11条标准,并认为在西周时期,“居葬合一”堆积的族属是殷遗民。如果居址和墓葬遗存都符合上述标准,则可判断二者族属都为殷遗民。
目前,对于“族属代码”的认识还相对较少,诸如有关夏遗民,周余民等特定人群的代码还不清楚,今后要努力寻找。同时我们还认为,寻找“族属代码”,是破解三代考古学文化族属判断这一难题的有效方法。
不过,由于族属包含的内涵比较宽泛,同一聚落内相同族属的人可能有很多,未必都属同一特定人群。因此即使居址与墓葬的族属相同,也不能直接断定它们是“居葬合一”。换言之,族属仅是判断“居葬合一”的相对证据。
4. 依据“遗迹组合”判断
所谓的“遗迹组合”,是指几类不同属性遗迹间的时空共存关系,这些遗迹在一定时间段内,空间位置靠近,单位属性相关,分布形态稳定常见,属于同一特定人群。在藁城台西聚落内,房屋、灰坑及墓葬年代相同,分布形态相关,墓向即房向,功能也有内在联系,可按院落为核心划分多组遗迹组合。
遗迹组合反映了遗迹之间的内在联系,是判断“居葬合一”的主位标准。将来如能辨识出更多的遗迹组合形态,判断“居葬合一”将是简单之事。
上文从时间、空间、人群对应三方面讨论了“居葬合一”的判断方法及标准。在此还需强调几点:
①如果在进行一项具体研究时,上述三项标准皆能符合,则判断“居葬合一”的结论就最为扎实可靠;②三项标准中,最根本的还是人群对应关系。如果能够确定居址与墓葬属于同一人群,那么即使时空关系资料略有缺失,也可判定为“居葬合一”;③如果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只能判断为同时、同地,但无法确定居葬两类遗存属于同一特定人群,则不能下结论为“居葬合一”。不过,如果已有大量明确为“居葬合一”的证据,已经形成类似“定理”的规律性特征,则也可判断。如我们已论证“居葬合一”是商周时期商系族群聚落形态的普遍性现象,那么如果已知其中一类遗存的族属为商人或商遗民,且同时同地,那么就可以初步判断两者为“居葬合一”。
还需提及的是,以往认为的一些单纯墓地,实际可能也是“居葬合一”。产生错误判断的原因可能有:①发掘面积较小,仅发现了墓葬;②选择性钻探发掘或者抢救性发掘,没有发掘居址遗存;③由于堆积被破坏严重,埋藏较浅的居址遗存被破坏殆尽,仅留下了埋藏较深的墓葬遗存;④在发表资料时,仅仅发表了墓葬遗存,对居址遗存忽略不提,这种情况在以往的考古中时常遇到。
三、“居葬合一”的研究意义
三代居址与墓葬的对应关系,一直是考古学研究中的难题,以往研究成果很少,专门的理论方法研究成果更是极为薄弱。“居葬合一”是研究居葬关系的积极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讲,“居葬合一”不仅是一种观点或结论,更是一种探索居葬关系的理念与方法。不过目前其最重要的学术意义,可能也仅是引起研究者对该问题的关注。
笔者认为三代聚落中存在“居葬合一”这种堆积状况,并认为这一崭新的认识,有助于纠正以往一些错误认识,可深化三代考古相关问题的研究:
1.有助于考古遗存的分期研究
在以往研究中,只要见到居址与墓葬共存一处,有叠压打破关系,就一般认为两类遗存分属不同期,或者是族属人群不同。有时会潜意识地将居址与墓葬划分为不同期。如藁城台西遗址发掘报告,认为遗址分期为“早期居住遗存——第一期墓葬——第二期墓葬——晚期居住遗存”,没有共时关系。又如周原云塘制骨作坊发掘简报将作坊堆积分为:早期墓葬区—中期骨器作坊—晚期墓葬区等。现在看来,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鉴此,我们认为,在以后的研究中,若遇到居葬一地的堆积,不应强行将两类遗存分为不同期段,反而应首先考虑是否存在“居葬合一”,应更加深入地分析两类遗存是否“共时”。
2.有助于聚落形态研究
以往有些研究,将“居葬合一”的堆积,误认为是聚落变迁的证据,误认为是土地功能的转换,甚至误认为是聚落结构与性质发生了变化,导致对聚落形态的理解产生偏差。如认为殷墟聚落形态是“卷心菜”式的布局,认为周原的堆积是“换土易居”的结果等。
“居葬合一”的认识可以纠正上述错误观点,我们已经认识到周原遗址聚落可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其中即包括“居葬合一”的功能区。殷墟考古也已经划分出“族邑”及“手工业园区”,在园区中堆积形态亦为“居葬合一”。凡此表明,“居葬合一”这一新认识可推动聚落形态的深入研究。
有时习惯性的思维会蒙蔽我们的眼睛。一般而言,墓葬不会紧邻居址,但大量的民族志材料与已有的考古研究表明,居址与墓葬紧邻,甚至房旁就埋墓,并非一种罕见的现象。于此再呼吁,在发掘三代遗存时,若遇到多座墓葬,先不要马上判断这只是一处墓地,甚至对近在几米外的居址遗存“视而不见”,请进一步研判是否有“居葬合一”的可能。
3.有助于考古学文化研究
以往对于考古学文化内涵的界定,多偏重于遗物,将其概括为器物组合特征,而对遗迹特征关注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单个遗迹特征在不同考古学文化中不易区分,亦很难发现规律,对判断考古学文化属性意义不大。由此造成我们常说的考古学文化,一般只是指陶器特征,而非应该的遗迹、遗物的总体特征。
于此强调的是,不仅单类遗迹的特征,是一支考古学文化的重要特征,不同类遗迹的组合形态,也是考古学文化特征的有机构成部分。有时甚至可见不同考古学文化的单类遗迹特征基本近同,但各类遗迹组合的形态有别。因此“居葬合一”特征也有助于深化三代考古学文化研究。
4.有助于人群与社会组织研究。
我们对“居葬合一”的研究表明,在商周时期,凡是“居葬合一”的堆积族属皆为商系族群,而周人则居址与墓葬不相混杂,呈现“居葬分离”的形态。甚至东周曲阜鲁国故城的商系族群与周系族群,仍然表现出不同的两种居葬形态。因此,“居葬合一”特征是判断考古学遗存族属的新依据。
以前在研究社会结构等社会问题时,多依据墓葬材料,“居葬合一”的认识,可将居址与墓葬两类遗存有机地串联起来,使居址遗存也成为研究人群结构、社会形态等问题的重要材料,开拓了研究社会问题的新视野与新途径。
原文刊于《考古学研究》2023年第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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