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但在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借钱周转,出于情面往往不会在借条上约定利息。可一旦借款人“爽约”逾期不还,出借人还能不能主张利息?
来看看平桂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原告卢某诉称,2024年3月,被告小刘、大刘兄弟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共同向其借款35000元。其中25000元以现金交付,10000元通过微信转账。二被告共同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24年9月30日前还清,并载明若违约愿意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借款后,被告大刘陆续偿还了10000元,剩余25000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卢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剩余本金及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并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庭审中,二被告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被告小刘辩称借条内容有添加,且现金部分无转账记录,借款不实。被告大刘则辩称自己仅对微信转账的10000元承担担保责任,且已还清,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由二被告共同确认的《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款事实的直接证据。尽管被告对借条内容提出异议,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借条记载内容的真实性。结合原告与被告大刘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借款事实及金额。因此,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的事实成立。
焦点释法
未约定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能否获得支持?
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下视为不支付借期内利息。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在逾期还款时无需承担任何资金占用成本。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但原告主张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刘、大刘共同向原告卢某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以该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因借条中明确约定了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费用,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故对原告主张的3000元律师费亦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该案的审理,明确了民间借贷中“无息借款”与“逾期利息”的法律界限。法官提醒广大民众,在发生民间借贷关系时,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出具内容完整的借条,明确借款金额、币种、期限、利息(或是否无息)、还款方式以及逾期责任等核心条款。
即使出于情谊约定为无息借款,一旦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出借人仍有权依法主张逾期利息,以弥补资金被占用期间的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白纸黑字的约定与法律的规定,共同构筑了诚信社会的基石。
来源:平桂区人民法院
文字:钟钦廉 股票配资查询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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